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于2002年。由于物价水平提升,导致成本刚性增加。为促进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综合考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及充分吸纳“调整湖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秉承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定价基准、继续保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生与脱产生的合理比价关系、适当下调学杂费上浮幅度,取消重复上浮政策三项原则,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按附件一规定的学杂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均含上交省电大和分校(工作站)的教学费用。除附件一所列项目外,该校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调整后的学杂费标准自2015年春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原已在校就读的成人教育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其学杂费应严格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省内教育机构与省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及省外教育机构在我省举办的函授教育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六、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七、过去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9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印发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杂费(人·年,含实习实验费)
①脱产生:文科类:由2600元调整为3100元
理科类:由2700元调整为3200元
艺术类:由4500元调整为4800元
医药类:由3800元调整为4200元
②业余生:文科类:由1500元调整为2100元
理科类:由1600元调整为2200元
艺术类:由3400元调整为3800元
医药类: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
“211工程”高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杂费标准可上浮20%。
其它高等院校的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10%。
2、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专升本考试费: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3、书籍课本费。按年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住宿费(脱产生)。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脱产生)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