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函授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及函授站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教学院在校外开办教学点和设函授站时,必须到所设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看是否具备办学条件(如:教学条件、生源和食宿情况等),经考查合格后方可与所设单位签定办学合同。其它任何二级院(系)均不得在校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办学协议。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1.校外函授站(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必须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该函授站(点)函授生的考勤、作业收缴和传达学校有关指令、教学安排通知以及协助收缴学费、书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成教学院应与校外函授站(点)管理人员保持联系,认真听取教学点的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校外函授站(点)任课教师教学和函授生学习情况,及时调整和解决有关问题。
3.期末考试时成教学院应派出工作人员巡考以加强考风考纪。对考试严重违纪的函授生要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4.任课教师要及时批改函授生的阶段测验作业并评出成绩。
5.函授生期末成绩评定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阶段测验作业成绩和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其中阶段测验作业占30%,作业成绩优秀者可得30分;考勤成绩占10%,出满勤者可得10分)。
6.校外函授站(点)函授生学费、教材费由财务处和成教学院共同派人到函授站(点)收取或由函授站(点)管理人员代收上缴学校财务处(根据协议而定)。
7.到校外函授站(点)任课的教师每次面授结束后应到成教学院填写教学情况表,以便成教学院掌握函授站(点)的情况。
第四条 函授站的管理
1. 函授站(点)设站长1人负责函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1—2人负责函授站(点)学生的常规管理工作。
2. 函授站(点)要协助成教学院做好函授招生的宣传、生源组织、教学过程管理工作,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报到、收费、学籍辅助管理等工作。
3.成教学院要对函授站(点)聘任的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被批准后该教师方具备任教资格(要求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任教师担任)。
4. 函授站(点)的教学安排、考试安排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报成教部审批,经成教学院核准后方可执行。
5. 函授站(点)必须责成任课教师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要及时批改函授生的阶段测验作业并评出成绩。
6. 函授站(点)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统一命题出卷和制卷,由巡考人员送达函授站(点)。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巡考人员带回并交相关任课教师阅卷,成绩评定后报成教学院。
7.考试期间成教学院派巡考人员到函授站(点)巡视,以严格考风考纪、监控考场秩序。
8.学生期末成绩评定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阶段测验作业成绩和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40%(其中阶段测验作业占30%,作业成绩优秀者可得30分;考勤成绩占10%,出满勤者可得10分)。
9.对函授站(点)要定期进行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发现有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不合格的函授站(点)要责成整改,再次检查评估仍不合格者撤消该函授站(点)。
10. 函授站(点)每年5月底前将该站函授生全年的学费、书费代收后按协议比例上缴学校财务处。
|